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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基础体系
发布时间:2015-07-11
来源方式:中国砺志网
农业标准化基础体系 推行农业标准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设标准化基础体系,包括农业标准体系、质量检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评价认证体系。二是农业标准的实施, 做好标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的普及与推广,具体体现在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以及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三是农业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 量进行有效监控。四是培育高效的优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促进优质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协调发展。本讲首先介绍三大基础体系的建设容。
第一节 农业标准体系
1、有关概念
在第一讲中,已经介绍了农业标准的概念。这里把构成我国农业标准体系的各类农业标准做简单介绍。
(1)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2)行业标准:是指我国全国性的农业行业范围内统一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农业行业标准是由农业部组织制定。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3) 地方标准:是指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 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 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4)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
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之间的关系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 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2、农业标准体系的建设内容
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就是通过制(修)订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建立起涵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技术标准体系和操作技术规程。标准体系的建设是动态的,必须根据农业科技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补充和修订。
3、当前农业标准体系建设的任务和要求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一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省也颁布了一批农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范围从原来涉及少数农作物种子和种畜,扩展到了种植业、养殖业、 饲料、农机、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当前农业标准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制定农产品安全标准、农产品保鲜、贮藏、加工、包装技术标准,突出我省 优势农产品及地方名特稀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的制定。抓紧制定急需的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尽快修订现有技术指标落后的标准。近期的重点是 健全“菜篮子”产品及名、特、优、稀农产品的标准体系,规范生产、保鲜、贮藏、加工、包装等环节,控制有害物质残留量,解决影响我省农产品市场化进程中的 质量问题。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主要农产品标准成龙配套,基本上达到农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有技术依据,并能与国际要求相适应。
在工作指导上,要把握好三个方面。一要按照科学、规范、统一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各类农业标准的制定,要抓住关键,突出重点,从难从严,坚持高标准、 高起点。二是要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要对各项农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必须根据市场的变化取向,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适应形 势发展的要求。三是要综合配套。产前、产中、产后标准要相互配套衔接,力求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四是要从实际出发,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让老百姓看的 懂,用的上。同时要注意跟踪国际标准,根据贸易规则,研究制定进口标准,形成我们自己的技术保护壁垒。
第二节 农业质量监测体系
农业质量监测体系是指为完成农产品质量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监督检验所需要的政策、法规、管理、机构、人员、技术、设施等要素的综合。它不但是农产品质量的 基础保障体系,也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进行依法监督的执法体系。除必要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外,农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 构是这个体系的主体。
从广义上讲,农业质量监测体系的建设内容应包括建立健全相应的农业质量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健全的农业标准体系以及完善的可以承担全部检验检测任务的质量检测机构。这里我们只从质量检测机构建设的角度介绍农业质量监测体系的建设。
1、指导思想与目标原则
我省农业质量监测体系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是:在完善提高现有农业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和检测水平的基础上,将建设重心下移,把重点放在市县以下,加强对农产品生 产基地、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大型龙头企业的质量监控。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经营管理企业化的方向;以扩建、改建与新建相结合,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相 结合,国家扶持与多渠道投资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效整合农业质量监测资源,逐步建立起适应我省农业标准化进程要求,以省部级农业质检机构为龙 头,区域性农业质检机构为补充,市县级农业检测机构为骨干,生产基地、农产品市场、龙头企业检测室(站、点)为基础的质量监测体系。能够系统开展农产品质 量、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检测,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满足农业生产、环境保护、国内外市场准入与安全消费的需求,以保障农产品的无害化生产和消 费。
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把握好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 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农业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必须考虑生产、流通、消费的格局和要求,从保证消费安全与农产品市场流通需要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同时 根据各地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正确处理好省级检测中心、区域性农业检测中心、农业部门检测站及市场、企业、基地检测室(站、点)之间的任务分配关 系,注意不同类型的质检机构在功能上的相互衔接和配合,充分发挥检测体系的群体效能。二是扩建为主,适当新建。各级各类农业质检机构建设应在现有质检、化 验机构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和完善。新建的质检机构要在统一规划基础上分期分批地建立和完善。三是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省级农业质检机构、区域性农业检测 机构建设由省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实施,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农业质检站的建设与管理。
2、各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建设重点
省部级质检机构主要承担有关部门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和名牌产品评选、复查、跟踪检验;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实施证书管理的产品进行检验,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 投产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进行检验;农业系统产品质量考核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检验;有关产品的质量仲裁检验;负责对有关企业和地方同类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 导、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研究新的检验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修订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的实验验证工作。当前 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建设重点是仪器设备的添置更新与扩建,加强技术人才培训,进一步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建成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检测中心,争取国际多边或双 边认证,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区域性农业质检机构是在区域经济特点突出、地理位置有利于辐射周边地区、具备一定检测条件的地区建立的农业质检机构。除承担省里下达的检测任务外,主要负责当地及周边地区的农业质量检测,指导带动周围市县农业质量检测工作并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反馈农业质量方面的信息。
市县农业部门质检站主要侧重于多功能的快速检测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农业质量自查监控,以日常监督管理为主,在国家和企业检测之间起到纽带作用。除省部级质检机 构和区域性综合检测机构所在地外,其他市县都应在现有农业部门实验室(检测站)的基础上,建设完善一个农业综合质检站。
基地、市场、企业检测室(站、点)主要是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控,对生产、加工、流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自检,确保产品质量和市场信誉。有关基地、市场和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建立适度规模的检测室(站、点)。
第三节 农业质量认证体系
质量认证是指第三方依据程序对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给予书面证明(合格证书)。质量认证的对象是产品和质量体系(过程或服务),前者称产品认 证,后者称体系认证。质量认证是依据程序而开展的、科学、规范、正规的由第三方从事的活动。对取得质量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向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志。质量认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世界上实行质量认证最早的国家是英国,发展到今天,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已成为一种世界趋势。
农业质量认证体系也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认证目前主要有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等质量体系的认证。农产品质量认证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认证。下面重点介绍三种优质农产品的概念和认证程序。
一、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或加工,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经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分基地认定和产品认定两个部分。
我省1994年 将“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作为《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规范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的检测和认定工作。近年来又出台了《山东省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开展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认定工作,到目前已认定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167个。 认定工作由山东省农业厅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当地农业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情 况调查表》等,提交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基地基本情况、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质量管理手册、商标证明、基地范围图以 及其他证明材料,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对材料、申报产品生产过程中农用化学物质使用情况、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生态环境状况进行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形成文字 材料(推荐报告、基地环境考察报告)报农业厅质量办、环保站复审;复审合格者,由农业厅质量办发出检测通知单,山东省农业环保站派员对其产品或产品原料的 产地环境进行监测,并对产地环境质量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抽检,出具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产品的 有关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山东省农业厅对产品进行统一编号,向申报单位或个人颁发《山东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并正式向社会公告;对审核不合格的, 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2002年4月29日, 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部长令联合下发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办法。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 面申请,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的审核符 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 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 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基地上的产品方可向产品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目前,新认证办 法已经实施(认定程序略)。
二、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之所以称为“绿色”,是 因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由于与生命、资源、环境保护相关的事物国际上通常冠之以“绿色”,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并 能给人们带来旺盛的生命活力,因此将其定名为"绿色食品"。绿色食品的认证机构是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各省的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初审工作。
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出于自愿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者,均可成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卫生 许可证,企业法人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一年内省级质检报告(原件)产品执行标准,生产企业概况,企业质量管理措施,种植业生产技术规程,养殖业生产技 术规程,加工业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情况,肥料使用情况,畜(禽)用药情况,产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工艺流程;企业、厂区、设备、生产车间、化验室、 成品库产品的照片,企业获奖证书(复印件),产品包装式样。以上材料必须使用A4复印纸,要求规范干净,整齐,一式两份。
申请程序如下:申请人向发展中心或向发展中心委托的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标 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递交申报前准备的各种材料。省绿办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后,委托环境监测单位,对产地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现状评价,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审定合格的材料签署意见,连同环境监测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和综合考察报告整套材料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展中心对上报材料 复审合格后,由指定的部级食品质量监测中心对其申报的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同 时,企业必须按国家食品标签适用标准和绿色食品标志标准设计要求,将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包装方案送省绿办审核。发展中心对申请企业及产品进行审定认证 后,与符合绿色食品条件的生产企业的法人代表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然后由发展中心向企业颁发绿色食品标志证书,企业方可在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绿 色食品标志。发展中心将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及产品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通知。
三、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规范生产加工、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有机食品在其生产和加工过程中 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质,需要建立全新的生产体系,采用相应的替代技术。有机食品是一类真正源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的环保型安全食 品。认证机构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
有机产品生产的基本要求是: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 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从常规生产 系统向有机生产转换通常需要两年以上的时间,新开荒地、撂荒地需至少经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颁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认证程序:(1)申请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简称中心或OFDC)索取申请表。(2)申请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传回中心,中心若同意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向中心交纳申请费后,中心将全套调查表及有关资料寄给申请人。(3)申请人将填好的调查表寄回中心,中心将对返回的调查表进行审查合格后,与申请人签订审查协议,并对申请人的生产基地、加工厂及贸易情况等进行现场审查。(4)现场检查情况写成正式报告报送OFDC颁证委员会。(5)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意见,一般有以下几种结果:
a、同意颁证:产品全部符合有机食品认证要求,可以分别发给“OFDC有机农场证书”或“OFDC有机加工证书”以及“OFDC有机贸易证书”,在此情况下,申请者申请认证的产品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b. 有条件颁证。某些生产条件或管理措施需要改进,在改进满足要求,并经OFDC确认后,才能获得颁证。
c.不能获得颁证。生产者的某些生产环节/管理措施不符合有机生产标准,不能通过OFDC认证。
d. 如果申请人的生产基地是因为在一年前使用了禁用物质或生产管理措施尚未完全建立等原因而不能获得颁证,其他方面基本符合要求,并且打算以后完全按照有机农业方式进行生产和管理,则可颁发“有机农场转换证书”,从该基地收获的产品也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销售。
(6)给通过认证的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者颁发销售证书,并签订OFDC标志使用协议。